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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审判 (22 / 31)

作者:尹紫电 最后更新:2025/7/4 3:26:06
        但是审判和起诉必须交由军事法庭;

        每个团的军事主官都同时兼任军事法庭庭长,法庭的其他成员从军队各阶层抽调,至少要包括一名士兵;

        团级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轻罪,重罪则交由军团一级的高级军事法庭审理;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允许军事主官不经审判直接处决士兵——例如临阵畏战、叛变。

        连一级的军事主官必须每月至少向士兵宣读一次《军纪》,而《军纪》卷才是离士兵比较近的军事纪律,也是温特斯最初目的。

        可以概括为:一切缴获归公;轻罪轻刑;偷窃、怯战、抢劫、强暴等重罪重刑;其他。

        关于战后掳掠的问题,温特斯考虑过很久。

        大部分时候,士兵抢劫是因为他们不抢劫就活不下去——发得粮食不够、军饷又长年拖欠。

        不抢劫,士兵就要饿死。抢着抢着,就变成了习惯。

        而很多将军乐意见到这类事情发生,因为士兵去抢劫,无形中就减小了补给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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