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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平板电脑的归属:拾得人的逆袭 (2 / 2)

作者:东大爷 最后更新:2026/4/29 23:00:26
        「而且,」晨曦指着阿诚手上的平板,「阿诚为了维护这台平板,付出了保管费、甚至换了损坏的萤幕。如果你们要主张所有权尚未移转,那请先支付我们这半年来的保管费、维护费,以及民法第八百零五条规定的标的物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但我重申,现在所有权已经是阿诚的,他有权决定卖或不卖。」

        4.遗失的资料与价码

        赵子龙的脸sE僵了一下。他知道在法律程序上,阿诚确实已经无敌了。

        「那……你们开个价吧。」

        晨曦看向阿诚,阿诚想了想,开口道:「我不要多,除了我付出的维修费两千块,剩下的请他捐给流浪狗之家。我只是不想被当成小偷。」

        最终,在晨曦的见证下,原主人支付了维修费并当场道歉,阿诚也大方地将平板归还。这场「拾得人危机」化解在一场公益捐款中。

        老江看着完成任务的晨曦,满意地合上赛马网页:「林晨Pa0,这案子守得不错。不过,小葵刚说有个太太来,说她买了个凶宅,但建商说那是因为有人在yAn台自然Si亡,不叫凶宅。这叫什麽?」

        晨曦立刻燃起战意:「这叫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凶宅之认定!江律师,这可是房地产界的大魔王啊!」

        第二十五章法律小笔记

        民法第807条(遗失物取得):送交警察局招领,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人就「依法取得所有权」。

        第805条(拾得人之报酬):拾得人可以要求东西价值的十分之一作为报酬。如果遗失物没有金钱价值(如身分证),则不能要求。

        所有权移转後:一旦所有权归拾得人,原主就不能再用法条要求返还,只能透过私下协商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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