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景辉应道:「这是我没有考虑完善,销赃渠道这一块,我跟省厅相关的同事说一下。」
柳景辉就是省厅的人,这方面的情报确实是有的。
王志豪遂表态道:「麻烦柳处了。」
销赃对盗窃犯来说,是非常容易出错的一环,但不销赃,往往会让盗窃失去意义。
历史上著名的「100号产品失窃案」,案犯于61年在代号615的造币厂盗窃了80公斤黄金,消息直达最高,成立的专案组自然也是顶格的。最终也没能侦破,
可见盗窃案的侦破难度是真实存在的。而此案的最终侦破才是最有趣的地方,它是时隔20年,到了80年的时候,案犯带着一部分黄金去银行兑现的时候露馅的。
同样的类比也适合前两天侦办的「阳光超市案」,那超市老板因为有自己的超市用于销赃,偷其他超市的东西就很难被发现。
至于艺术品销赃,其实也有一些特别之处。一些有预谋的艺术品盗窃,尤其是艺术馆博物馆之类的地方的窃案,往往是先有买家再有盗窃的。
也就是说,盗贼往往走的是定制化路线,属于是先接单后干活的雇佣行为。
这种情况在欧洲极为盛行,一些老欧洲的贵族,是真的愿意花一大笔钱,买来被盗的艺术品,然后深藏在自己的「城堡」里几十上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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