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机构」——这四个字,听起来像是一个温暖的避风港,但在我眼里,它不过是另一个地狱的代名词。
这是一个收留了全台各地小孩的地方。里面有像我这样因为家暴无法被抚养的,有从小失去双亲的,也有带着保护令收进来的。
但是,这里还有一大类人——犯了罪的孩子。
这些形形sEsE、背景天差地远的青少年,全部被丢进同一个大空间里。而且因为法规限制,这类机构通常非常隐密,不对外公开。
为什麽说它是另一个地狱?因为在这里,所谓「犯了罪的孩子」,就是这个地狱里的阎王与主宰。
并不是我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是我亲身经历的血淋淋现实,就是如此。
在青少年的犯罪光谱里,犯了轻罪的(诸如窃盗、妨害名誉、毁损),只要开庭时表现良好、充满悔意,通常法官给个机会观察就放回家了;而犯了极端重罪的(b如杀人、放火),通常会直接被收容关押。这两端的人,基本上不会出现在安置机构里。
那,到底是什麽样的犯罪者会进来这里?
答案是:重伤害、毒品、抢劫甚至X犯罪。这些放回社会不可能,但真要关起来,又受《少年事件处理法》保护的棘手人物,就会被判处「保护管束」,然後被丢进我们这种机构里。
而这类人,占了整个机构人数的九成,甚至高达九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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