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力格公司在寻找合作伙伴中,发现了雄赳公司也在寻找海外的合作伙伴。最重要的是雄赳公司和他们一样与吉昌公司是竞争关系,并且矛盾很激烈。这就让他们有了共同的敌人、共同的利益。
有了这两个共同,当然就是一拍即合了,菲力格公司因此而不耻下交就在情理之中了,顺理成章地与雄赳公司结成了亲密的合作关系。
事实证明,雄赳公司不但能为菲力格提供所需要的商品,而且能及时把吉昌公司的情报提供给菲力格。毫无疑问,海外吉昌公司的货船两次被劫,其精确的情报就出自雄赳公司。
再根据这条线索查下去,就查到了为雄赳公司提供情报的人就是吉昌公司内部人!这倒是不奇怪,毕竟不是吉昌公司内部的高管是不会知道那些保密性很强的情报。
但不可思议的是出卖情报给雄赳公司的人居然是与吉昌公司利益密地相关的人!”
黎明:“我也想到了这两点,但我没有证据,不知你在调查中得到证据没有?”
罗洞明:“恕我直言,我也只得到了不是证据的证据。那些证据只能证明他们之间通过电话,这样的证据做不了有罪的证据。
就算雄赳公司告诉了菲力格公司有关吉昌公司货船的出海日期等消息,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他们的公开身份都是生意人,经商需要了解对手的经营状况,这是很正常的市场调查手段。
如果菲力格公司没有被定罪为海盗,雄赳公司的做法就不算违法,菲力格公司需要知己知彼,雄赳公司同样需要知己知彼,他们之间的市场调查,互通情报并不违法。
如果菲力格被定罪为海盗组织,那雄赳公司为海盗通风报信,为海盗打劫提供情报,就是犯罪了。那么把情报出卖给雄赳公司吉昌公司的那个高管也就是严重犯罪行为。”
李明:“那个吉昌公司内部泄密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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