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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军衔? (5 / 8)

作者:蜗牛非牛 最后更新:2025/7/2 5:25:28
        其实,大明朝的律法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时代已经算是十分完备的律法了,甚至被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王国纷纷效仿。

        《大明律》的全称是《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既包含了律,也包括了例。

        如《大明律》就达30卷,有名例一卷、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有四百六十条之多。

        而弘治朝颁布的《问刑条例》也有二百七十九条,此后的嘉靖、万历两朝又有增修,以至律﹑例并行。

        第二十五章:军衔?

        大明的律法体系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军将、士民百姓各类人等的法律地位,在内容上更行政、军事、经济、民生,以及诉讼等各方面都有所涵盖,可谓是包罗万象。

        只不过自大明中叶以来朝廷上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尤其是此时正值大明末期社会动荡不安,律法也被拥有强权的中央和地方豪强所践踏,成为他们强取豪夺之工具。

        永宁伯张诚并未制定什么过分的制度法则,他只是坚决执行着大明朝原有的完备律法,无非是去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繁复内容,略微增加了一些军法军律而已。

        毕竟在张诚初到北路的时候,这里一片颓废的景象,田地荒芜,军户流离逃亡甚多,工业几乎为零,商业也是十分凋敝,真的是可以用百废待兴来形容。

        而这个时候迫切需要的是稳定,唯有使北路地方稳定下来,才能组织军民百姓重新丈量土地,开荒垦殖,所以这个时期重点在于剿匪安民,打压豪族使之将贪墨的田地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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