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冷灰
24号文字
方正启体

第十三章:穿过不认帐?监赏期的罗生门 (1 / 3)

作者:东大爷 最后更新:2026/4/29 23:00:26
        1.派对後的「礼服孤儿」

        「林律师,你评评理!这件裙子标价两万八,她穿去凯悦饭店开完派对,标签都剪了,现在跟我说她不满意,要行使消保法的七天无条件退货权?」

        说话的是一家JiNg品服饰店的老板娘,她提着一件香槟sE的丝绒晚礼服,气得x口起伏。礼服领口甚至还隐约透着一丝淡淡的香水味与粉底痕迹。

        对面坐着的客户,是一位穿着名牌运动服、一脸无所谓的网红「甜甜」。

        「律师,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通讯交易的消费者享有七天监赏期,且不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甜甜滑着手机,头也不抬地说,「我是在她们粉专私讯买的,这就是通讯交易。既然我不喜欢,我就要退,这是我的法律权利。」

        晨曦推了推眼镜,看着那件「饱经风霜」的礼服,又转头看着老江。老江正拿着放大镜,对着礼服的腋下处猛瞧,随後发出一声惊叹:「哇,这汗渍的形状,简直像是一幅cH0U象画啊。」

        2.「监赏」不等於「试用」

        晨曦清了清嗓子,正sE道:「甜甜小姐,法律给予七天监赏期,是为了补足消费者在网路购物时无法亲自检视商品的劣势。但请注意,监赏期的原意是让你检视,而不是让你试用,更不是让你当作免费礼服出租店。」

        「有差吗?法律又没说不能穿。」甜甜反驳。

        「当然有差。」晨曦翻开《消费者保护法》,语气转为严厉,「根据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消费者退回之商品应保持原状。如果商品因为你的使用导致价值减损,卖家虽然不能拒绝你退货,但她可以向你请求赔偿该价值的减损,这在法律上叫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回复原状责任。」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快捷键) <<上一章 举报纠错 回目录 回封面 下一章>> (快捷键→)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