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航权尚未恢复前,国营与民营轮船公司应多方合作,这样“可集中力量,抵抗外航侵略”。
同时他建议应由政府明确规定以下各点:
1.国营招商局与民营轮船公司须一致在航运统制营业合作下,共谋发展;
2.国营与民营应站在整个国航立场,多方合作,与外轮抵抗,如招商局码头、栈房租与民营利用,招商局应脱离与外商怡和、太古建立的三公司海运集团等;
3.根据国家保护奖励航业的原则,不仅政府对国营民营应一体待遇,国营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对航业之进展,有时亦不妨稍示牺牲;
4.国营航业,根本不应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
总之,他认为,“招商局系国营企业,在原则上虽应力谋营业上之发展,然其经营意义,似不能纯以利润为依归,故在国内航线中,只能联合民营充实力量,以抵抗外轮为职责,断不能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较力量上之厚薄,而阻碍整个国航之进展”。
为此,他建议要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海运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民营航业应如何整理扶植与督促合作营业;国营航业应如何辅助民营航业,共谋进展;确立并明示国家经营航业之意义与目的;在航业国营与民营并用主义之下,应如何划定进展范围……以避免营业上之对抗,或冲突。”
聊聊数千字,陈光良将自己的理解尽数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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