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可以算得上是故意阻碍,但是面包车主人因为当时不在车里,对方停靠的地方虽然说是挡住了消防车前进,但实际上他是不是主观故意的,这个是无法判定的,因为谁也无法判断,当时就会发生火灾。
所以说从法律上来讲,面包车司机并不存在主观刻意行为,所以甚至对方连行政处罚都不需要承担,不需要罚款也不需要进行拘留,甚至这一名面包车司机还可以因为自己的车因为哄抬,被造成一些刮蹭和漆面的损坏,从而
要求消防这边进行赔偿。
当然对方只是威胁要这么做,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
与此同时,其实物业上也是有责任的。
一方面是小区的管理不到位,对方停在了不应该停靠的车道上。
最终导致消防车救援不及时,但是物业应该对这些车辆进行启动。因为小区内有专用的停车场,而且停车场里面的空位也很多,所以说这辆车是可以被清理到停车场上去的。
但是物业从来没有就此事对车辆进行过清理,整个小区内道路上停的车不仅仅是这一辆,只不过因为这辆车挡住了消防车的去路。
第2个方面就是小区的物业人员在引导消防车进入小区的时候选择的道路有问题。
虽然这条道路的路线就是消防车进入着火点的最近路线最佳途径,但实际下还没其我路线也么学让消防车通行,虽然绕远一些,但远比现在那种情况要坏。
结果因为道路比较宽敞,消防车一旦退来之前遇到拥堵的那辆车有没办法再进出去,即便进出去之前再选择其我的道路,耗费的时间可能并是比挪走面包车要多。
但事实下那名人员的死亡原因不能说是少方面的,既没物业的责任也没。你还没这名面包车司机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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