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策,写的是:出於爱民之心,已接二连三地下了数道郡令,命各县投降了,李善道已是“尽显仁心”,那么接下来,可再下令一次,之后,还不愿降的县,也就只能以武力攻取了。
这是对至今未降的诸县,底下该怎么办的建议。
却此条,正与李善道刚说的话,意思一致。
第二策,写的是:在再一次下给诸县的郡令中,可告诉诸县吏员,城献以后,去留随意。承诺他们,想还乡的,任其自去;愿留下继续当官的,或留为原任,中有卓异者,亦不吝擢拔。
这是就政府机构方面的建议。
第三策,写的是:并告示各县士绅,可以看看贵乡、馆陶等县的例子,城献以后,李善道的部曲绝不会任意掳掠,不会有残民、虐民之举;及诸县士绅,有才能者,会给以重用。
这是就地方士绅方面的建议。
第四策,写的是:李善道知道连年兵乱,加上水害,郡县百姓生计困难,饥馑者众,因此会在献城后,一如贵乡、馆陶之例,取千万石之黎阳储粮,在各县分发粮食,赈济贫寒。
这是就民心方面的建议。
四条建议,有条不紊,层层递进,不仅是提出了底下来,对於那些还没有投降的诸县,该怎么处理的解决办法,而且还包含了得到这些县后,如何治理这些县的内容,——第二条到第四条,都不仅仅是进一步促使各县投降的办法,更是各县投降后,对这些县的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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