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以下,余皆不许。
那么士绅豪商怎么绕过法律蓄奴呢?
用收养的名义。
所以真要较真《大诰》,不合法的奴仆关系,法律层面属于“养父养子”。
于是,奴仆就称家主为爹娘了。哪怕主人是个孩子,也要叫爹。
弘治之后,《大明律》、《大诰》中的很多条款已成虚设,名存实亡,可这种称呼却习惯性的保留下来。
与之类似的,还有纳妾。
妾室也称呼夫主为“爹”,称呼正妻为“娘”。
太祖规定,庶民年过四十而无子嗣,方可纳妾。
官员富商为了纳妾,就搞出“干爹干女儿”这种关系。实际上是妾,名义上是“干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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