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内容如下:
《太平天国与西班牙王国关于吕宋事务之条约》(天历九年,西历1859年)
第一条身份确认之权太平天国诸王会议有权于吕宋各埠设立领事馆,稽查华民之籍贯、职业,并颁给盖用天朝印信之护照,以为身份之凭据。西班牙官员须予以便利,不得阻挠。
第二条平权之保障凡持太平天国护照之华民,在吕宋境内得享西班牙子民同等之权利。其财产、信仰、婚丧诸事,皆不受歧视。西班牙官府须明发告示,晓谕土人遵行。
第三条司法共审之制凡华民涉讼案件,无论民事刑事,西班牙官员须会同太平天国领事馆委派之员共同审理。未得领事画押,不得擅断。领事馆有权复审冤抑。
第四条军港租借之约西班牙王国将苏比克湾(含沿岸十里之地)永租与太平天国,供停泊战舰、修筑炮台之用。租金每年太平银元壹万元,于马尼拉海关兑付。
第五条商埠专管之界甲米地港划出沿岸三千亩为太平天国专管租界,界内行政、征税、巡捕等权,概归天朝官员执掌。西班牙兵船未经允准不得入内。
第六条疆域限制之议西班牙承认其在南洋之统治权仅及于吕宋本岛,不得再占苏禄、婆罗洲等未属之地。现有驻棉兰老岛之兵营,限三年内撤回。
附则本条约以汉文、法兰西文合璧,遇争议时以汉文本为准。自两国钦差大臣在甲米地换约之日起施行。
太平天国钦差大臣翼王石达开。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